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培育形成标识解析生态体系。围绕电子信息、汽车、智能装备等领域,开放和升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建设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