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应用,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区块链底层平台、行业云平台等基础平台,建立领先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