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适用于自动驾驶的智能交通协同通信标准,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建设和改造,提高路侧设备与道路基础设施、智能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统筹推进车联网建设,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建设低空领域无人机空中感知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