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或者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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