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文明建设,采取措施培育各类社会公益、慈善组织,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挥其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