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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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文明建设,采取措施培育各类社会公益、慈善组织,鼓励公...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探索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个人的文明行为予以记录。 对个人的文明行为可以按照规定...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骨髓、器官的行为。 对无偿献血、捐赠骨髓、器官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解决...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社区环境、发展社区服务、维护社区秩序、创建社区文化。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和辖区单位文明共建、社区邻里互助、联谊等活动,促进社区和...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社会志愿服务队伍,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条例鼓励与促进的文明行为包括: (一)热爱国家,遵纪守法; (二)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 (...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培养在公共场所遵守秩序的文明行为意识。在公共场所按照秩序排队、不大声喧哗。 义工服务组织、其他社会...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规范和整合各种奖励表彰活动。 国家机关、...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活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鼓励宣传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文明先进人物事...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奖励、表彰。 获得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以论坛、专题以及公益广告等形式,积极宣传报道城市文明建设,营造...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由文明促进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文明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城市...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探索建立城市文明建设决策咨询制度。开展城市文明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决策...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机制,市财政部门应当整合各类城市文明建设专项资金,规...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文明建设的基础设施投入,科学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城市文明建设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学员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口岸、饭店、景区等公共场所,采取发放宣传资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应当劝阻其工作或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处罚依据的事实。现...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可以依法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派出机构协助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文明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与责任单位签订目...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文明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举报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举报内容明确、具体的,有关单位应当...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城市文明建设的意见或者建议,有关意见或者建议被采纳的,可以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妨碍。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城市文明建设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控告。 ...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一年之内三次以上实施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同一行为的,从第四次起按照该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的两倍处罚。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实施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违法行为人所...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因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 参加前...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履行劝阻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