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和辖区单位文明共建、社区邻里互助、联谊等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建设,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培育文明交往的行为习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