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条例鼓励与促进的文明行为包括: (一)热爱国家,遵纪守法; (二)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 (三)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 (四)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五)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廉洁自律; (六)友善宽容、乐于助人、见义勇为; (七)珍爱生命、坚持健康生活方式; (八)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