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培养在公共场所遵守秩序的文明行为意识。在公共场所按照秩序排队、不大声喧哗。 义工服务组织、其他社会志愿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文明秩序引导等志愿服务工作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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