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规范和整合各种奖励表彰活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各种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