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活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鼓励宣传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文明先进人物事迹和文明先进单位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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