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活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鼓励宣传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文明先进人物事迹和文明先进单位的经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