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社区环境、发展社区服务、维护社区秩序、创建社区文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