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骨髓、器官的行为。 对无偿献血、捐赠骨髓、器官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骨髓和器官移植、血液使用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