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协助取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