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处罚依据的事实。现场记录应当明确、具体、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