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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