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应当劝阻其工作或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协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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