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学员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