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举报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举报内容明确、具体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