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文明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