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有关单位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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