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城市文明建设的意见或者建议,有关意见或者建议被采纳的,可以给予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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