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城市文明建设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控告。 5.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