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因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 参加前款规定的社会服务时间可以折抵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所处罚款金额的一半。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本人完成,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原罚款决定,并将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告知征信机构。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