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由文明促进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文明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城市文明建设规划及其相关规定;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城市文明建设具体工作; (三)督促、检查城市文明建设工作执行情况; (四)会同有关单位编写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材料;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全市实施本条例的工作情况; (六)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