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