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废弃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场所提供者应当予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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