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在下列地址设立基站的,其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天面以及设立所需的管道、机房的空间和电力等配套条件: (一)政府建设的建筑单体或者构筑物; (二)公园、生态控制区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 (三)政府建设的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