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在新建建筑物或者新建公共设施上设立基站的,其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和施工阶段,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预留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天面和管道、机房的空间。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