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运营商不得以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阻碍共享。 运营商不得与基站站址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排他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独占站址资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