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进行初审后,按照规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