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核准证书并撤销核准代码: (一)在核准证书有效期内,设备抽检不合格的; (二)经核准的生产厂商名称、主要技术参数、技术性能及功能已更改但未重新办理核准证书的; (三)转让、质押、出租、出借、涂改核准证书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