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限制销售和使用的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目录予以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