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列入限制销售和使用产品目录中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应当登记生产的产品数量、批号以及购买者;使用者应当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方可购买;销售者不得向未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的购买者销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