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使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设置临时无线电台(站)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