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四十条 境外无线电信号对本市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测定其特性和方位,提出协调方案,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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