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产生的信号对境外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要求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的所有人更改技术参数。有害干扰消除后,换发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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