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产生的信号对境外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要求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的所有人更改技术参数。有害干扰消除后,换发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