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跨境无线电通信。 需要建立跨境无线电通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