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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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条 通过直接指定方式取得的无线电频率超过一年未使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无线电频率超过两年来...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分配、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一)国...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按期缴纳频率资源占用费。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三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可以分配部分公众无线电频率,同时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条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另有规定...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固定...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六条 设置、使用船舶、航空器、机车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或者设置、使用属于卫星移动业务的移动...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 (二)具...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七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设置、使用...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八条 通过直接指定方式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经营。 通过招标、拍...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需要变更核定项目的,应当...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九条 通过直接指定方式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使用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三...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临时无线电台执照的...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每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呼号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指配。 其他单位和个...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及其设施。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台、雷达、射电天文台、重要的无线电收信台以及机场、电力、航运、公路、铁路等涉及...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废弃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将公众移动通信基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在下列地址设立基站的,其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天面以及设...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在新建建筑物或者新建公共设施上设立基站的,其建设单...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讯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共享基站站址资源。...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运营商不得以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阻碍共享。 运营商不得与基站站址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排...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核准证书,并标明型号核准代码。但出口无...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生产的无线电...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核准证书并撤销核准代...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市无线电管理机...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列入限制销售和使用产品目录中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应当登记生产的产品数量、批号以及购...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从境外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入本市...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使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与香港无线电主管部门建立无线电管理协商...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四十条 境外无线电信号对本市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测定其特性和方位,提...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产生的信号对境外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口岸设置无线电监管点,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跨境无线电通信。 需要建立跨境无线电通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 第四十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无线电监测制度,履行下列监测职责: (一)开展无线电常规监测; (二...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 第四十五条 无线电监测数据应当作为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技术依据。有关...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全市的无线电监测网络及监测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无线电监测设施以及周...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 第四十七条 无线电监测的技术能力应当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达到国家无线电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无线电安全 第四十八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无线电监测标志。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无线电安全 第四十九条 市规划部门与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联合划定电磁空间保护区,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有关电磁空间保...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无线电安全 第五十条 对航空导航、海事救援、人防、遇险与安全通信,广播电视、气象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无线电安全 第五十一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无线电安全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电磁空间环境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 政府投资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无线电安全 第五十三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但应当在设...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组织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组织和动员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应急通信...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有关技术指标进行...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占无线电频率、扰乱无线电波秩序的行为。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购买的设备予以没收,并对销售者和购买者分别处一...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占有站址资源的运营商拒绝签订共享协议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本条例规定罚款...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