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产生有害干扰拒不停止使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无线电管制命令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