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购买的设备予以没收,并对销售者和购买者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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