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缴纳频率资源占用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时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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