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占无线电频率、扰乱无线电波秩序的行为。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反馈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