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应当按照规定抽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