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组织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组织和动员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应急通信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