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