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发射无线电波; (五)关闭、查封、暂扣非法或者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