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未及时报告或紧急情况解除后未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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