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出租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经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无线电台(站)核定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转让、质押、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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