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无线电安全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无线电安全 第五十三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但应当在设置后及时报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临时无线电台(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